

本會於114年11月8日上午舉辦律師進修講座,特別邀請前理事長蔡雪苓律師以「職業災害之補償、賠償與連帶賠償責任」為題進行專題講授,深入探討職業災害定義、補償責任、抵充關係,以及職災補償與賠償之連帶責任。
講座首先從職業災害的定義切入,以臺南知名的「鹹粥判決」為引,帶領與會者檢視相關勞動法令,並提醒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」有多項視為職業災害之規定,例如雇主指派參加進修、檢定、競賽、慶典、體育或其他活動,自住所或職場往返及活動進行期間發生事故受傷,視為職業傷害。
接著談到職災補償的法理與制度特徵。相較於職災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,職災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,最高法院8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明確指出,勞基法第59條補償規定沒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。講座另外強調,依照最近的最高法院判決,勞工單方終止勞動契約後,雇主就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,勞工不能請求原領工資補償,也不能請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終結原領工資補償責任。
關於職災補償的抵充關係,講座提供多起重要實務判決,包含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06號判決表示,商業保險可由雇主主張類推適用而予以抵充;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易字第68號認為,勞工在職業工會加保因無雇主負擔部分故不得抵充;依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,雇主高薪低報的損害賠償責任,可以做為職災補充的抵充標的等。
最後在連帶責任部分,講座化繁為簡,以三種情形說明複雜的連帶責任及法律適用規定。在直接雇用模式,適用災保法第89條及勞基法規定;在自然人承攬模式,最終雇用主體不是僱傭關係,故適用民法承攬關係,不是勞基法人身保護範圍;在派遣勞工模式,最終雇用主體為派遣公司,適用勞基法派遣規定。
本次講座以豐富的案例與清晰的法理分析,協助與會律師掌握職災責任體系之全貌,在冬日暖陽下的週六早晨,與會者均有滿滿收穫,並對講座深入淺出的解析報以熱烈掌聲。(穎)
